论“国际行政”类型界分
Study on Class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on作者机构: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0卷第11期
页 面:2-18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国际行政法概念的前提是所谓国际行政的存在。通过对全球治理中不同类型的规制主体进行理论界分可以对国际行政做出适当的阐释,划分的标准为主体的固有特征及其权力行使方式,在这个基础上把国际行政划分为国际组织的内部行政、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政、私人机制国际组织的行政、公私混合型国际组织之行政、基于国内官员之间合作安排的跨国网络实施的行政、一国国内当局实施的涉外行政等六种。事实上每一种形态都包含众多的跨国规制机构,这只是选取其中最为典型的跨国规制机构重点进行阐述。当然,这种界分是一种为便于研究的相对理想化的做法,在实践中,许多形态的规制机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或者是相互重合的。这仅仅是试图对国际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类型化的一种尝试性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