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制度的借鉴与司法探索--以中欧被遗忘权首案为视角
Reference and Judicial Explor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the Right-to-Be-Forgotte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irst Sino-EU Case for the Right-to-Be-Forgotten作者机构:国家开放大学政法教学部法学院 北京大学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8期
页 面:88-9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开放大学“十三五”规划青年课题“远程教育大数据应用中的利益平衡”(项目批准号:G18A0028Q)阶段性成果
摘 要:谷歌案率先在全球确立了被遗忘权,其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及其适用规则。中国被遗忘权首案也为该权利在中国的发展开辟了可能性,现阶段应当先借助侵权责任制度探索被遗忘权的保护规则,将义务主体暂限为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其在信息主体请求删除链接时,应承担审查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可用及最新状态的作为义务。此时,搜索服务提供者可以基于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拒绝信息主体的请求,但被法院判决确认要求删除后,应以移除索引方式承担广义删除的侵权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侵权责任催生新人身权的功能得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