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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

The Functions of Trial,the Burden of Persuasion,and"Case Closed with Matter Resolved"

作     者:张保生 Zhang Baosheng

作者机构: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 

出 版 物:《证据科学》 (Evidence Science)

年 卷 期:2009年第17卷第6期

页      面:645-65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事实调查模式下的证据管理研究"(项目号:70873134)资助 

主  题:审判职能 说服责任 案结事了 

摘      要: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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