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困境及其对策
Difficult Posi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 Suitable to the Terms of Public Interests in Land Collection作者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广州510420
出 版 物:《学术月刊》 (Academic Monthly)
年 卷 期:2020年第52卷第4期
页 面:109-117页
核心收录: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公共利益 成片开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规划权 征地补偿
摘 要: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制度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条款。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设逐渐成为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代名词,这种情形基于政府执法的连贯性,在此次修法后对公共利益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有着多方面的影响。作为启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一种类型,“成片开发在认定标准、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彰显土地开发目的的公私益混合性特质。从制度逻辑来看,征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间出现了制度断裂,且存在以土地规划权替代土地征收权的制度空隙,故需对相关制度进行体系解释,以实现各种规范的有效对接。在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实现过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确立的非市场化补偿标准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评价上存在冲突,应促使土地补偿观念转向市场化并引入税收制度进行二次分配,以便实现两种制度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的价值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