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置教育制度的废除--对《反恐法》第30条的质疑
On the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Aftercare Education:Reflections on the Thirtieth Article of the Anti-Terrorism Law作者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18
出 版 物:《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The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19卷第3期
页 面:118-1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路径研究”(项目号:2016-YYZD-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安置教育不是我国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是类似于我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安置教育是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的继续,其凸显了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违反诸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曾经违反的法律原则等重大缺陷。安置教育制度因与《反恐法》终极价值目标相悖,可能会导致愈反愈恐、导致反恐机关权力寻租以及人身危险性标准难以把握等问题出现,从而不利于反恐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安置教育制度设置存在立法价值偏差、立法思想错误运用以及反恐方法本末倒置等不足。安置教育制度废除后,弥补措施应当包括防止违反法的价值的法律规范再现,并运用刑罚、安置帮助教育等措施弥补因安置教育废除带来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