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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下的共有物分割诉讼

The Action of Partitioning Res Communes Staggered by Procedural Doctrina and Non-contentious Doctrina

作     者:陈磊 CHEN Lei

作者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出 版 物:《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22卷第3期

页      面:135-14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的制度构建研究”(18CFX083)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仲裁裁决执行疑难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ZGFYZXKT201811A) 重庆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CIETAC内部非合意性法律问题研究”(2016YBFX095) 

主  题:共有物分割诉讼 诉讼法理 非讼法理 形式的形成之诉 

摘      要:理论界对于共有物分割诉讼性质的诸多争议造成实务审理极大的分歧与误区,实践中即频频产生将分割诉讼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或共有物确权诉讼的认知偏差,进而造成法院突袭裁判、审理不尽、执行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分割诉讼系委诸于法院的裁量权,依个案酌定适当的分割方法,具有非讼事件本质;而分割事件诉讼化审理可赋予共有人更充分的程序保障,并能合理化解分割事件上诉程序存在的逻辑难题,此为分割诉讼性质的二元化属性。分割诉讼中,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切入点应为分割方法之确定,交错适用的结合点应为形式上形成之诉的定性。中国物权法未规定裁判分割方法的形成要件,法官审判的作业程序不重在认定形成权的要件事实,而重在直接实现其合目的性的“行政行为,故将法规适用于事实的司法性格在分割诉讼中被淡化,共有物分割诉讼是形式上的形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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