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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索要欠薪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作     者:本刊编辑部 

出 版 物:《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 卷 期:2010年第9期

页      面:48-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仲裁时效 合同期 时效限制 2008年 欠薪 经营困难 2007年 劳动合同 

摘      要:编辑同志:我于2007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2008年2月起公司只发500元/月,但承诺经营好转后补发余下的1000元/月。2008年9月,公司经营有所好转,工资也照常发放了,但是对欠发的工资部分,公司却一拖再拖。我的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仍不补发我的工资,并称拖欠我的是2008年的工资,现在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可以不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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