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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案”中的法律关系及赔偿依据

作     者:郑幸福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1年第12期

页      面:44-4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权利客体 法律关系 人格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姓名权 法学界 死者 违约责任 赔偿责任 

摘      要:一、骨灰(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骨灰案因原告委托被告保管的骨灰失窃而超,这就将一个问题呈于人们面前:骨灰能否作为权利客体?由于骨灰是尸体火化后的物质体,所以,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对此,法学界认识不一。有人认为,人的人格可以延续至其死亡后,某些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尚存在于尸体之上,所以,尸体不能作为物对待,不能作为权利客体。有人则认为,人格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所以,尸体与一般的物无异,可以作为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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