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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作     者:谭锐 

作者机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中国律师》 (Chinese Lawyer)

年 卷 期:2010年第6期

页      面:63-6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表见代理 第三人 《合同法》 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人 被代理人 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无过错责任原则 代理权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于1900年由《德国民法典》首创,后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所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即不容否认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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