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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构造

The Legal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the Right to Us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after the Amend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作     者:李国强 LI Guo-qiang

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云南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年 卷 期:2020年第2期

页      面:111-118,18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号:18ZDA15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摘      要: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就在于实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但如果依据物权法的逻辑,“同权的目标应该是民法典物权编统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应该还是《土地管理法》单独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应该与国有土地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设定权利的主体、设定方式等方面遵循相同的物权逻辑。因为行政管制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在权能限制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表现出特殊性,既涉及私权指向的私益,也涉及公权力指向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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