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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过去的职务权限”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行为的性质

On the Nature of Post Factum Bribery

作     者:温登平 Wen Deng-ping

作者机构: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出 版 物:《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2期

页      面:52-6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解释方法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62) 

主  题:受贿罪 事后受贿 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关联性 

摘      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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