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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作     者:曾咏梅 

出 版 物:《企业导报》 (Guide to Business)

年 卷 期:2003年第3期

页      面:51-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当事人 违约金 实际交付 家具厂 费用 解除合同 定金 定金契约 定金合同 合同标的 

摘      要:2002年10月,武汉市某公司在一家具厂定做了一套组合办公室家具,谈好总价为4000元。预付定金1500元,一个星期交货并付清余款。后因这家公司经办人员只带了1000元,家具厂同意该公司先支付1000元,余款在交货时一次付清。交货前一天下午,这家公司刚请人把原来的旧家具搬走,就接到家具厂打来的电话,声称上次谈的价钱做不了那套家具,如果确实想要的话,必须再加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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