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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作     者:马荣春 张红梅 

作者机构: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9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东海222300 

出 版 物:《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年 卷 期:2013年第2期

页      面:81-8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数罪并罚 从重量刑情节 

摘      要: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质是指不可数罪并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以导致不可罚的缘由作出相应的分类,也可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分类。虽名为不可罚,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非绝对的不可罚。为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和体现个案正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至少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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