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与市场经济
作者机构: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5年第8期
页 面:35-3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商品经济发展 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 《民法典》 民事活动 我国民法 自然经济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民事立法
摘 要:一、民法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 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到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过程。当然这是就一定社会的主要经济而言,并不意味着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任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事实上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奴隶社会也存在一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法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的,而法律则是商品经济的体现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考察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史,就不难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所有法律,都更为直接,更加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