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
The Levels of County Officials and How They were Appointed in Early Han Dynasty作者机构: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语所
出 版 物:《社会科学战线》 (Social Science Front)
年 卷 期:2003年第3期
页 面:100-10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601[历史学-考古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0107[历史学-文化遗产与博物馆] 06[历史学] 060108[历史学-古代文字与铭刻] 060109[历史学-专门考古] 0602[历史学-中国史]
摘 要:汉代县廷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二类。长吏为朝廷任命之官员,秩二百石以上。少吏则长吏所自辟除,秩百石以下,为长吏之属吏,此传统所知之汉县官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诸官吏,秩最低者百廿石。按吏秩百石以下,长吏得自辟除,不必上请。吏秩过百石者,长吏得上书朝廷,批准乃得任用。则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皆朝廷所任命。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