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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财政审计的新选择

作     者:彭启南 

作者机构:北海市审计局 

出 版 物:《广西审计》 

年 卷 期:1996年第2期

页      面:17-19页

学科分类:120201[管理学-会计学]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主  题:财政审计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 手续费 财政管理 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央银行 分配渠道 财政资金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是从法律上赋予审计机关新的职责,给审计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提高了一个新层次。《审计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每年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报告。这说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不能根据各地情况可审或不审,而是非审不可。因为,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方面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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