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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质疑

Questioning the Punitive Damages Introduced in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a

作     者:刘平 谭嘉颖 LIU Ping;TAN Jia-ying

作者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 

出 版 物:《科技与经济》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Economy)

年 卷 期:2013年第26卷第4期

页      面:41-4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知识产权 侵权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 

摘      要: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在于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大于其损失,该原则只能作为补偿性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存在。我国现行法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不仅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符合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我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知识产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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