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火电项目须落实排放指标途径
出 版 物:《电力勘测设计》 (Electric Power Survey & Design)
年 卷 期:2006年第18卷第6期
页 面:52-52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火电项目 排放指标 电力发展规划 综合利用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热电联产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项目
摘 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常规火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首先必须为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未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其次必须为列入相应规划或国家近期开工备选方案的建设项目:常规火电厂应为列入国家近年开工备选方案且列入所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应为列入经批准的所在省煤砰石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热电联产项目应为列入经批准的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划或安排的火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