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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争议问题分析——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

Analysis on Disputes of Crime of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Doctrine

作     者:李立丰 项艳 LI Lifeng;XIANG Yan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年 卷 期:2019年第31卷第6期

页      面:5-1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2016年“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016FRGG05) 吉林大学横向课题“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务犯罪公诉改革:以ZJ省检察实践为范本的实证研究”及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主  题: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罪过形式 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 

摘      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行政规制前置的罪状设计决定了本罪行为人不具有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故行为人无法以此作为阻却罪责的事由;本罪的入罪路径存在即时犯与隔时犯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均排斥未遂形态的出现,因而本罪只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别;对本罪条文逻辑问题的解析,需要回归到本罪的完整表述上,本罪中各项规定所具有的共同前提--拒不改正--具有将各项看似存在冲突的规定一一区隔的功能。据此,本罪中的几项规定之间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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