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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问题

作     者:袁启忠 

作者机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92年第1期

页      面:52-5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201[法学-政治学理论] 

主  题: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 被告 原告 诉讼费 法院裁定 行政权 改变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它明确了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改变决定必须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时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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