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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个人向单位借款如何定性

作     者:张东迪 

作者机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新疆人大》 

年 卷 期:2012年第5期

页      面:40-4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民间借贷 偿还借款 杂志社 任职期间 债权债务关系 单位领导 被告 民事主体 原告 代理行为 

摘      要:正案情: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徐某在某杂志社任职。2008年10月30日,徐某向单位借款5000元,与单位领导签署的借条中明确借款用途为刊物发行。不久后,徐某辞职。一年后,某杂志社向徐某索款未果,只好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徐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3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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