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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负有主动纠错义务

作     者:刘万金 

作者机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9年第32期

页      面:95-9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当事人 结婚登记 事实根据 双重法律关系 冒名 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摘      要:【裁判要旨】在婚姻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婚姻当事人之间自愿结婚(或者离婚)的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合法性的肯定和确认。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结婚登记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纠错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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