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收藏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Natural Interpretation in Criminal Law

作     者:张明楷 ZHANG Ming-kai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4卷第4期

页      面:3-1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当然解释 概念 性质 依据 规则 

摘      要: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