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企业的合并救济制度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版 物:《研究生法学》 (Graduat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9年第24卷第1期
页 面:82-94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救济对于合并控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合并救济的良好适用,可以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提高合并带来的经济效率。在欧美,关于企业合并救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立法及行为指南,大量的企业合并案件以合并救济方式结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事先申报制度、附条件批准企业合并的情形及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为合并救济措施的采纳提供了空间,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见合并救济方面的规定。因此关于企业合并救济的研究,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企业合并救济的概念、种类及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合并救济在欧美的实施经验,并就合并救济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