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出 版 物:《中国劳动》 (China Labor)
年 卷 期:2007年第8期
页 面:60-6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企业年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移交工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 试行办法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