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及组成比较研究
作者机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出 版 物:《人大研究》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年 卷 期:1998年第12期
页 面:14-1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立法机关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产生方式 常设委员会 组成人员 组成比 《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民议会 土耳其
摘 要:一、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是指组成委员会的成员的产生方式。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选举产生。这是指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组成。大多数国家立法机关委员会成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如丹麦《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议会须按比例代表原则从议员中推选各委员会委员和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罗马尼亚《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大国民议会在代表中选举多个常设委员会。缅甸《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议会应从人民议会代表中选举组成人民议会的各种事务委员会,如经济、财政、社会、行政、立法、外交、民族和其他事务委员会。也门《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组成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科学、文化常设委员会。第二,分配产生。这是指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组成。如日本《国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常任委员和特别委员按照各党派所属议员数的比例分配给各党派选任。在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由参众两院分别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也是按民主党和其他党派在议院中所占席位的比例确定的。第三,指定产生。这是指由议会指定议员组成委员会.如泰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上议院和下议院得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