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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银企关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     者:孙健 

出 版 物:《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年 卷 期:1997年第1期

页      面:36-4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商业银行 银企关系 不良债权 对我国的启示 大企业 国有银行商业化 国有企业的改革 荷兰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专业银行商业化 

摘      要:我国的银企关系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如经营好的大企业不能充分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国有企业不管利率多高,均敢向银行贷款,而不顾以后能否还本付息;银企关系本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而我国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却要乞求于银行;等等。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不配套。本文将分析探讨荷兰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以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 一、荷兰银企关系的特点分析 1、银企可相互持股,但对银行有限制。为了防治银行对企业的干预,荷兰的法律长期限制银行持有企业的股票,但允许企业持有银行的股票。由于荷兰的三大商业银业荷兰银行(ABN—AMRO)、拉博银行(Roba Bank)、和荷兰国际银行集团(ING Group)都是上市公司,无论是谁,如果持有某个银行足够的股票,都可以成为银行的董事。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企业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为了增强荷兰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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