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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

作     者:徐显忠 徐金容 

作者机构: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646200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13年第14期

页      面:76-7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有期徒刑 拘役刑 罪犯 监狱 判决执行之日 国家机器 合并执行 拘役犯 

摘      要:[案情]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以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与拘役刑虽不属同一刑种,但相对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它们均属于自由刑,在判决执行前的刑期折抵制度规定又完全相同.在数罪并罚时,可采用限制加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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