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的商合伙和商法人模式
Modes of Business Partnership and Legal Person in China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350013
出 版 物:《龙岩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ongyan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4年第32卷第6期
页 面:102-10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治理框架下中美汇率争端的法律问题研究"(10CFX07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2011JZD009)
摘 要:商合伙的定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模式,我国则选择了接近英美法系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化模式。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同时也需要为合伙与公司预留转换空间。我国商法人的类型划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有别于英美法系。为解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建议以开放性和封闭性作为区别,重新划分公司类型,将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发起设立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