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付信用证的法律思考
作者机构:安徽省分行法律事务处
出 版 物:《国际金融》 (International Finance)
年 卷 期:2000年第4期
页 面:41-44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交易恪守独立抽象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Inde-pendence)和严格相符原则(The Rule of Strict Compli-ance)。银行只看单据不管贸易,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严格相符,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这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和信誉保证一方面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买卖双方交易的进行,但另一方面又为不法商人的欺诈提供了方便之门。随着信用证交易的发展,信用证欺诈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此时若仍教条地、不折不扣地坚持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