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作者机构:上海市新民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0年第4期
页 面:69-7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种类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 ,各国民法大多未设规定 ,而由学说和判例加以处理。在同一事实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 ,行为人不承担双重责任 ,避免双重赔偿 ,是完全合理的。那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们知道 ,民法中的权利 ,多表现为请求权 ,当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产生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相互发生影响和冲突的现象就称为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否竞合 ,各国各地区判例学说各有不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 ,其通说排斥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认为被害人仅能依契约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法国民法中对他人利益的保护 ,采取了概括的规定 ,只要是损害他人利益 ,均构成侵权行为。违反契约本身亦可成立侵权行为 ,为不使契约的规定成为具文 ,法国的判例学说排除了侵权行为的竞合。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 ,民法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各方面 ,有不同之规定 ,故通说承认竞合的原则。现代的法律均为抽象规定 ,并从不同角度规范社会生活。有时大量的违法行为并不具有单一的性质 ,而是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