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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处理

作     者:吴勇奇 吕辉志 

作者机构:宁波海事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9年第29期

页      面:78-8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油污损害赔偿 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 船舶碰撞事故 海事法院 国际公约 海洋环境 责任公约 

摘      要:【裁判要旨】申请人因船舶碰撞事故泄漏大量持久性货油对中国海洋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只要其申请符合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必须依法准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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