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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辅警不必然构成徇私枉法罪主体

作     者:甘美英 

作者机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9年第26期

页      面:25-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徇私枉法罪 辅警 公安 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 司法性质 司法机关 实际履行 

摘      要:【裁判要旨】徇私枉法罪属于主、客体特定的渎职型犯罪,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并非其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均具有司法性质。聘用制公安辅警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体,但是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要从其实际履行的职权来考虑,并综合全案的事实、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动机等具体情节来考虑。辅警协助公安正式干警办案,不明知干警以办案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前提下,协助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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