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的正当性
On the Legitimacy of Rules of Priority Effect of Notary Testaments作者机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出 版 物:《中国公证》 (China Notary Journal)
年 卷 期:2019年第10期
页 面:52-56页
主 题:公证遗嘱 遗嘱形式 公证机构 优先效力 继承法 民事主体 公共选择 多样化需求
摘 要:一、我国有关公证遗瞩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和问题的引入(一)我国有关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被规定在《继承法》、最高法《继承法意见》以及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