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问题初探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Offensive Weapon"作者机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3年第7期
页 面:20-2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凶器 抢夺行为 抢劫罪 认定标准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行凶行为 目的性携带 刑法
摘 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凶器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且已被实际使用的器具。对于器具的无效携带(即在犯罪过程中未被使用)行为,不能适用因凶器的使用而衍生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出示、显露或使用了所携带器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