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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治理形式的国际投资仲裁:公平与公正待遇、比例原则与新兴的全球行政法

作     者: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 斯蒂芬·希尔 李书健 袁屹峰 

作者机构:Murry and Ida Becker 纽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正义研究所 Chambers律师事务所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国际经济法学刊》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年 卷 期:2011年第18卷第2期

页      面:48-114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行政法 投资 国家 投资者 仲裁 全球 

摘      要:国际投资仲裁不仅是一种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涉及仲裁庭在全球行政空间行使权力的一种全球治理形式。在为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家行为确定标准时,例如根据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界定什么是不当行政行为或什么是违反正当程序时,仲裁庭确立的标准可能影响到被申请国和其他国家今后的行为,并很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案件中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时,仲裁庭还作为一国具体行为的审查机构,其运用比例分析或者其他的公法审查方法来应对投资者保护、国家环境以及经济政策选择在公共利益上难以平衡的情况。在这些方面,国际投资仲裁构成了全球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并为构建和塑造新兴的全球行政法律机构提供了帮助。但同时,仲裁庭的这一监管活动也引起了强烈的批评,这些批评不仅针对具体的裁决,而且还针对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权力合法性本身。本文认为通过仲裁庭对新兴的全球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上述问题可以(至少是部分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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