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工作报告是否需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作者机构: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版 物:《浙江人大》 (Zhejiang People`s Congness Manazine)
年 卷 期:2013年第12期
页 面:60-61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主 题:工作报告 一府两院 地方人大常委 审议质量 地方组织法 审议发言 前置条件 副主任 工作汇报 重要日
摘 要: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求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先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通过后再向常委会报告。近日,广西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该市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后,认为时机尚未成熟,就决定暂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设置前置条件超越主任会议职权笔者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以此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做法,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是于法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