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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

作     者:许军盛 

作者机构:南开大学金融系 

出 版 物:《上海保险》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年 卷 期:1996年第3期

页      面:29-3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保险公司 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单持有人 代理人 被保险人 保单失效 投保人 诉讼理由 受益人 投保单 

摘      要:目前,代理人在我国寿险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法律行为也伴随着代理人的活动而产生。鉴于目前我国寿险业在这方面争议颇多,而同时又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来作出裁决。为此,笔者想借鉴国外寿险业有关弃权与禁止反盲的法律规定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之定义 弃权,亦称自动弃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自愿放弃合同规定的某种权益或要求的行为。例如某保险人知道如果在宽限期的最后一天某保单持有人仍未交纳保费,他就有权利宣布保单失效。但他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给该保单持有人另外10天的宽限,这样保险人就放弃了他在最后宽限期后宣布保单失效的权利,这就是弃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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