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免除物保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作者机构: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现代工商》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年 卷 期:2019年第3期
页 面:82-8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 债务清偿责任 担保责任 债务人 担保人 债务合同 物的担保
摘 要:为了保障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债权人往往在订立主债务合同时要求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物保,并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同一债务上即存在物的担保,如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又存在人的担保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仅选择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同一诉中怠于要求物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免除物保的人的担保责任,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对此,我们认为需要分如下情况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