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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效果的探讨

作     者:陈晋绪 

作者机构: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审核中心 

出 版 物:《中国政府采购》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年 卷 期:2019年第9期

页      面:58-59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政府采购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政府采购法》 惩戒 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 法律内涵 采购金额 

摘      要:一、法律内涵的探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对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较大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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