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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同一企业性质作出不同认定的法律思考

作     者:徐子敬 

作者机构:河南省许昌敬成律厂 

出 版 物:《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年 卷 期:1999年第11期

页      面:42-4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企业性质 登记机关 审判机关 企业的性质 不具备法人资格 人民法 营业执照 当事人 农业银行 工商行政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对企业的性质(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该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作出准确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其诉讼地位和主体资格的认定、债权债务的承担,而且会涉及其主管单位、开办单位和其债权债务人的直接利益,甚至对其税收政策、经营范围、劳动人事等各项待遇都有直接关系;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犯罪的主体,也与企业的定性密切相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登记机关、审判机关对同一个企业的性质却往往作出不同的认定.对此,笔者通过以下三个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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