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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美国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的承担

Comments on the Commitment of the *** Exchange to Civil Lia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mendment to Principle of Absolute Immunity

作     者:王超 

出 版 物:《投资与证券》 

年 卷 期:2019年第5期

主  题:证券交易所 民事责任 商业例外 绝对豁免原则 stock exchange civil liability commercial exception absolute exemption principle 

摘      要:在美国,随着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的进行,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逐渐弱化,继续无条件给予其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交易所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采取过度冒险的行为。因此,在绝对豁免原则沿用数十年后,法院以Wessiman案为契机,通过商业例外的引入,对相关原则与制度进行了修正。但是法院在区分监管行为与商业行为过程中,片面考察行为性质而忽略交易所的主观动机,存在明显不足。为此,可以尝试借鉴国际法中“以性质为主,以目的为辅的判断标准,借由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在考察行为性质的同时,分析交易所行为的目的,综合考虑是否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就我国而言,照搬引进民事责任豁免尚不合时宜,但赋予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权的基础仍存在,推动涉交易所诉讼由限制起诉向限制责任转变,引入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制度,合理界分交易所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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