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标准研究——以澳大利亚Gould案为切入点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Gould Case in Australia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年 卷 期:2019年第9期
页 面:54-61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8ZDA1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实际管理机构 管理控制中心 居民税收管辖权 税收居民身份
摘 要: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规则对于认定法人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及解决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冲突具有重要作用。税收协定范本和相关国家国内法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基本都是以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为内核,以事实认定、个案认定为适用准则。我国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侧重于日常经营管理,构成要件过于严格、缺乏灵活性,容易被规避。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以控制为主、管理为辅的实际管理机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