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基于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的分析
On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of Hazardous Wastes from Social Sources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年 卷 期:2019年第5期
页 面:61-69,15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环境责任界定与治理机制研究”(16ZDA072)阶段性成果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社会源
摘 要:归责原则是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同样适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亦有不同的见解。应当以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为视角分析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构建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来源分散、涉及面广的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产生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协调行为自由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运输、收集、贮存和处置单位因危险废弃物由分散走向集中 ,面源点源化 ,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