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自行认定投保人驾驶证无效并拒绝赔偿
作者机构: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0年第4期
页 面:61-6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保险公司 驾驶证 投保人 赔偿 行政许可行为 利害关系人 程序规定 审查程序
摘 要:【裁判要旨】核发驾驶证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一经核发,即具有公定效力,其撤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而启动并经法定审查程序不得随意被吊销和撤销。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初领驾驶证时有瑕疵来否定驾驶证的效力,而自行认定驾驶证无效.并以此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