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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罪刑配置问题之反思与消解

Reflection of the Punishments Prescribed for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and the Solution

作     者:张金钢 Zhang Jingang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9年第9期

页      面:55-6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项目编号:14BFX042)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项目编号:2019-1-002)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受贿罪 罪刑配置 《刑法修正案(九)》 情节中心论 

摘      要:如何妥当配置受贿罪的罪刑体系,不仅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衰的议题,更是关乎受贿罪惩治预防效果的实务难题。当前我国受贿罪的罪刑体系配置条款存在诸多缺陷,同时因为我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立法规定,提升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导致数额模式的不当回归,容易带来罪刑评价不足、罪责刑失衡的问题,不利于有效预防、公正量刑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应构建以情节为中心的法定刑评价模式,同时以受贿人违背职责义务程度作为情节轻重的标准;实现受贿罪刑罚设置的独立化;转变治理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在以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为最高宗旨的刑法领域,受贿罪的罪刑配置应做到立法协调合理、司法衔接有序、量刑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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