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客体初探——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对象
On the Primary Object of the Crime of L/C Fraud——Take the 2007 amendent of civel procedure law as object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版 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09年第4期
页 面:124-1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该罪的主要客体则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主要客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理由是金融秩序是整个经济秩序的核心。另一种观点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提出批评,并认为主要客体应该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刑法理论中的主要客体认定标准是立法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公私财产所有权说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的批评不能成立,其对自身观点的论证也缺乏说服力。因此,信用证管理制度说应当获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