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矿产使用权的独立设置
On the independent mineral usage right作者机构:湖南省娄底行政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出 版 物:《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7年第13卷第6期
页 面:688-691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探矿权与采矿权各是一组权利束,矿业权作为两者的上位权更是权利组合体。两级分解矿业权后重构为矿产使用权和矿山企业产权,让矿产使用权独立于其他权利,是发展矿业市场、盘活矿山企业、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堵住矿产资源流失的关键。矿产作为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的中间设置,是矿产使用权独立的前提。矿产使用权属于物权,勘探性矿产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开采性矿产使用权是矿产所有权。为此,矿产使用权应为矿产权。矿产权的独立为公、私法分治提供了条件,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