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On Judicial Functional Investigation and Taking of Evidence作者机构: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出 版 物:《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08年第12卷第3期
页 面:35-3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在审理对象的形成和证据的提出层面实行辩论主义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但是在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同时,也不应忽略法院的作用。如果过分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既不利于法院在诉讼中发现真实,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可能造成诉讼能力薄弱者无法实现实体公正。从有利于发现真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的角度考虑,有必要适当拓宽我国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