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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间浪费性质探析

作     者:张健 

作者机构: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版 物:《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5年第28卷第6期

页      面:37-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2012年度安徽大学江淮学院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2SK0006) 

主  题:时间浪费 精神损害 非财产损害 

摘      要:无论是从我国精神损害的内涵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方面考察,还是从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时间浪费皆不适宜归为精神损害。时间浪费不同于精神损害,基于旅游时间的特殊性,应通过非财产损害赔偿加以保护,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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