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间浪费性质探析
作者机构: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版 物:《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5年第28卷第6期
页 面:37-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2012年度安徽大学江淮学院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2SK0006)
摘 要:无论是从我国精神损害的内涵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方面考察,还是从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时间浪费皆不适宜归为精神损害。时间浪费不同于精神损害,基于旅游时间的特殊性,应通过非财产损害赔偿加以保护,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